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34号
被告人牟某甲,绰号:“牟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号。2012年1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4日凌晨零时许,同案人杨某某、曾某甲(均已判刑)与雅居乐小区保安黎某某在本区南村镇员岗村西城坊大街二巷27号的棋牌室因赌博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牟某甲,以及同案人何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和袁某甲、袁某乙、陶某某、赖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刀去到上述棋牌室寻找黎某某报复。被告人牟某甲及同案人杨某某、曾某甲、廖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和黄某某等人见到黎某某与其同事被害人汶某某逃跑后即持刀追打。黎某某逃脱,被害人汶某某跑到员岗村钓台坊大街附近时摔倒在地。同案人廖某某即持刀砍打被害人汶某某致其受伤。其后,被害人汶某某负伤跑到员岗村星拱坊大街2号番禺家顺杂货店内呼救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汶某某的死因系被锐器作用右腰背部致右肺、肝脏破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牟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杨某某、曾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牟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甲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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