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牟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牟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牟某乙、牟某甲经合谋,由被告人牟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牟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家具有限公司围墙外,先由被告人牟某乙从厂围墙的一个洞口内,将放在厂内车间的263支两头锥长方管、415个铸铁件、590个实心圆圈、20公斤废铁搬至洞口,再由被告人牟某甲在洞口外面接应,最后两被告人合力将盗得的物品搬上三轮车后运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废品回收站售卖,所得赃款人民币约1000元由两人分占。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93元。
2020年7月10日,公安人员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废品回收站查扣被盗的上述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废铁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88637****;被告人牟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2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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