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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牟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牟某甲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共计22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到上家梁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处,从中非法获利约2900元。其中,被告人牟某甲接受下家李某甲17万余元、陈某某3万余元和梅某某2万余元投注。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牟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说明、六查一联系、证人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人员电子档案、银行交易账单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梅某某、牟某乙、杨某某、李某乙、林某某、刘某某、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询问)、银行交易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维国

检察官助理:黄佳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电子卷宗)、光盘1张,取保候审材料1份,检察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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