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前往长宁县井江镇马达村4组马达沱水库,到达后在水库内使用电鱼工具放电捞鱼。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青虾及小龙虾128只,各类杂鱼数尾。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牟某某与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签订生态修复协议。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牟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昕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散页材料十二页。
4.视频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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