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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7〕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号,现住*******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牟某某通过微信购买气枪2支,后一直放置于其位于***公司的宿舍。2017年8月25日,凤县公安局根据宝鸡市刑侦支队转发的线索传唤牟某某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气枪2支的事实。同日,民警于牟某某在**公司的宿舍内查获疑似枪形物2支,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枪形物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代检察员:包雪琴

2017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29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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