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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在凉雾乡“**汽修厂”通过手机浏览气枪组装页面时,恰逢被前来该厂修理汽车的何某某(另案处理)看到,何某某向被告人提出改装射钉枪的要求,被告人遂同意。尔后由何某某出资一百余元,被告人从淘宝网上分四次购买了射钉枪底火、钢珠、射钉枪专用改装枪管、套件等零配件,将何某某提供的射钉枪改造成了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改造完成后被告人便将此枪及购买的底火、钢珠一起交给了何某某。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116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照片;6.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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