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牟某某在秦安县**市场内经营**百货店期间,自2017年2月至发案之日从广东蔡某某处多次购进“潘婷”、“飘柔”“采乐”“清扬”等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后以批发兼小部分零散销售的方式,销售给了秦安县周边的牟某甲、尹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93000余元,秦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1768瓶,经天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案值6596.60元,涉案金额达9959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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