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4 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情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牟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铜梁等地进购假冒伪劣卷烟,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交易、利用微信收款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获利共计15800余元。其中,向邓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15880元;向周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4500余元;向牟某甲销售假烟金额共计10090元;向唐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1600余元;向吴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5000余元;向周某甲销售假烟金额共计12240元;向秦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5365元。
另查明,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将牟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烟包括硬中华4.8条、软云烟3条、软中华牌香烟1.7条。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所查获假烟和牟某某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文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牟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5.4万余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被扣押的全部假烟和手机1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明之
检察官助理:朱 静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592292****。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一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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