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4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被告人牟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经事先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将张某某等人从中缅边境运送至云南省保山市的王某某等三名非法入境人员运送至昆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牟某某驾车载三名非法入境人员行至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非法入境人员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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