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60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1996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兰公城刑诉字[2015]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于2015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兰州市**区**路与**路十字西北角马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牟某某向其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1克,从被告人牟某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及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5年12月22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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