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7012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号**室。曾于2015年2月因吸毒被辽中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被告人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十三路附近买毒人杨某某驾驶的车内,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从中牟利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牟某某辨认买毒人杨某某的笔录、买毒人杨某某辨认被告人牟某某的笔录、被告人牟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买毒人杨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有关被告人牟某某立功情况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 健
二O二O年七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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