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8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牟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门口,将牌照为吉A**的尼桑天籁轿车以人民币30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害人张某某,但未过户。2017年12月末,被告人牟某某以给车过户为由将车开走,后失去联系,至今未归还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张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30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玲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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