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8********,藏族,专科毕业,系卓某某***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某某,住卓某某**镇**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 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在负有巨额债务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其所欠债务,向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为卓某某农业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能帮被害人李某某争取到大额项目款及无息贷款的事实,先后多次以各种借口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共骗取155万余元人民币,并将全部钱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和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甲、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包某某、闫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喜明
李素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卓某某**镇**家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壹张。
3.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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