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1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绥中县**镇**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现住绥中县**街**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牟某某利用其担任绥中县**镇**业务员的便利,多次将客户上交给该经销处的货款及定金共计人民币3815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充值一款名为“花开棋牌”的网络游戏并全部输光。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牟某某手机一部;2.书证:牟某某信息记录查询单、牟某某笔记本账单明细、孙某甲提供牟某某挪用款项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青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案外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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