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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城**期**幢**单元**室。被告人牟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吉林省大安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任安徽**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员。在其任职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现金、银行卡(622848128810596****)、微信(“牟某某”、“烟**味”)等方式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并将部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日、7月29日、8月30日、12月5日、12月30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其银行卡(622848128810596****)分五次共收取**公司客户陈某某货款117900元,非法侵占55000元。

2.2016年7月25日、9月20日、12月27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现金分三次共收取**公司客户郑某某货款18000元,非法侵占5000元。

3.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牟某某通过银行卡(622848128810596****)、微信(“牟某某”、“烟**味”)等方式多次收取**公司与其客户李某甲之间的销售货款,共计400311元(其中包含李某甲代转的客户李某乙、郭某某货款53815元),非法侵占222726元。

4.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微信“牟某某”收取**公司客户赵某某货款18300元,该笔货款被牟某某非法侵占。

5.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微信“牟某某”收取**公司客户李某丙货款15686元,该笔货款被牟某某非法侵占。

6.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通过微信“牟某某”收取**公司客户许某某货款4000元,该笔货款被牟某某非法侵占。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牟某某在吉林省大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320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8月17

附: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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