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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等3人强迫劳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118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沐某某,曾用名牟庆江,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劳动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朱某某、沐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19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一次(2019年7月9日至23日),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朱某某夫妻二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共同经营**砖厂,沐某某(牟某某堂弟)在该砖厂开叉车。三人共同管理、强迫厂内有智力和精神缺陷的工人工作,并防止他们逃跑。2019年3月1日民警检查该砖厂,在厂内查获了多名工人。经鉴定,查获的十三名工人中,有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朱某某、沐某某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智障人士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23页,光盘5张(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2张、15名被强迫劳动者交流录音录像1张、嫌疑人笔录1张、电子卷宗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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