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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牟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与黄某某、胡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商量盗窃后,由牟某某驾驶载有剪钳等工具的面包车,并搭载黄某某、胡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大利利和村牌坊旁,使用爬梯、钳子等工具盗剪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架设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共计800米(价值约9560元)。作案后,牟某某三人逃离现场。2019年8月2日,民警将牟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梯子等工具。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缴获梯子等物证,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法,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交光盘三张(附卷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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