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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泸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合江人,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江阳区龙驰路地质人家小区物管办公室内,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被害人潘某某暂存在物管办公室的45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经物价部门认定牟某某所盗窃的450个口罩价值人民币1665元。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3月12日在合江县车辋镇被抓获归案,其所盗的口罩已发还445个给被害人潘某某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0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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