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3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先窃取张某某放在院子桌子上的切割机,后用切割机切断窗户钢筋,爬窗户进入傅某某家中,窃取傅某某现金60元、项链一条以及手机卡一张。案发后,赃款自肥,项链、切割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被害人张某某、傅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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