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5******70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六家子镇***村*组**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前峪村租住平房。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嫌疑,于2020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教工幼儿园门口盗窃红色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36号仓库内盗窃被烧毁的光缆盘留架、螺丝杆等铁制品,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6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建设街57栋附近盗窃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柯某某、尚某某、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检察官助理:王丽达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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