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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6231953********,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牟某某为打烧柴,私自砍伐杨树发、杨某甲、吴某甲地内树木339株。

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339株树木价值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819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付某某、陈某某、杨某乙、于桂香、顾某某、宫某某、王某甲、欧某某、金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管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徐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巍巍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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