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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经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乘坐公交车到珠海市横琴长隆海洋王国停车场,发现一辆未锁的路虎牌轿车(车主为被害人蔡某某),牟某某打开车尾箱后,拿走“黄鹤楼1916”硬盒香烟一条(共计十包)和人头马XO洋酒一瓶。牟某某在乘坐公交车到南屏大桥附近下车时,与路人发生碰撞致洋酒当场摔碎,香烟被其自用。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牟某某乘坐公交车到珠海市横琴长隆海洋王国停车场,发现一辆车尾箱未关严的轿车(车主为被害人黎某某),牟某某打开车尾箱后,拿走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8元)。后牟某某从长隆乘坐公交车到翠微电脑城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掉,人民币400元被牟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牟某某乘坐公交车到珠海市横琴长隆海洋王国停车场,发现一辆未锁的奔驰牌轿车(车主为被害人刘某某),牟某某打开车门后,拿走驾驶室内的香烟两包,并打开放在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的一个双肩包,拿走其中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左右,上述现金牟某某用于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雁

                              20211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节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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