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22日、2019年8月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自家位于龙里县**街道**社区**坡(小地名)责任山林上的华山松49株,砍伐自家位于龙里县**街道**社区**口(小地名)责任山林上的华山松15株,砍伐自家位于龙里县**街道**社区**坡(小地名)责任山林上的马尾松6株。经鉴定,被滥伐的64株华山松及6株马尾松的活立木蓄积为33.38立方米。
案发后,牟某某在龙里县**街道**社区**坡补植马尾松350株,苗木成活率96%,被龙里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龙里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伐桩材积现场记录表;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辨认照片、人员辨认照片;7.补植复绿申请书、检察建议书、验收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补种苗木,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龙里县**街道**社区**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