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9年3月5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侯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牟某甲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县龙坪乡新佛寺村村民谭某某责任山内(小地名:大路上)蔸径13厘米及以上的杉木,双方商定由谭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2月13日,谭某某办理了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为1.95公顷(株数为20株)、采伐蓄积为1.98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此后,牟某甲雇请本地村民牟某乙、牟某丙等人在谭某某责任山内采伐杉木共计330株,活立木蓄积74.0534立方米,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滥伐林木310株,活立木蓄积72.073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甲向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伐许可证、山林权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牟某丙、牟某乙、熊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蔸径检尺码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4.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建森公(业)鉴聘字(2020)21号鉴定聘请书、技术鉴定报告书;5.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牟某甲在缓刑期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嵘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54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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