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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涉诈骗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农民,住洋县**镇**村**组, 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洋县**镇**村民张某某在该镇移民新村的一个商店内和他人闲聊时,称自己找不到对象,让在场人员帮其介绍对象,被告人牟某某听到后,遂借机与张某某搭讪,自称可以给其介绍对象,两人随即互加微信并相互联系。之后,被告人牟某某虚构、假扮“刘某某”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账号:******、昵称:******)添加张某某为好友,同张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并建立恋爱关系骗取张某某信任,牟某某本人又以中间人身份从中介绍协调,并找他人假扮“刘某某”亲戚获取张某某信任。从2018年腊月至2019年夏天,被告人牟某某先后多次以“刘某某”退婚、“刘某某”购买手机、“刘某某”家索要彩礼钱、“刘某某”过生日、给“刘某某之姑”购买电动车、索要介绍对象好处费、“刘某某”家修房需要钱、“刘某某”嫂子手指受伤需要医疗费、“刘某某”需要路费、“刘某某”家人生气需要用钱安抚等理由分别从张某某处骗取钱财2000元、2000元、66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15000元、2000元、1700元、8000元,共计105700元。被告人牟某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1057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为他人介绍对象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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