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回家发现周某某、覃某某、江某某三人上门讨债,后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覃某某先动手扇了牟某某一巴掌,牟某某被打后冲进自家厨房,周某某也随之跟进。进屋后牟某某直接从厨房灶台拿起两把菜刀,周某某见状便上前将牟某某按倒在地上夺刀,牟某某被按倒后用右手中的菜刀劈砍周某某腿部,周某某被砍后起身又被牟某某用菜刀砍中头部和手臂。周某某被砍伤后便搬起厨房一把木椅退出厨房,牟某某则持刀追出门外准备用刀砍覃某某,因晒场栏杆拦住未能得手,后又转向追砍站在周某某汽车旁边的江某某,江某某躲避不及被砍伤头部及手部位置。牟某某砍伤两人后,又持刀劈砍周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劈砍车辆过程中牟某某看到覃某某就站在距离车辆不远处,遂又持刀追砍覃某某。覃某某向孙家嘴村村部方向逃跑,牟某某未能追上覃某某,气急之下将手中菜刀丢向覃某某将其背部划伤。后周某某、江某某见牟某某离开后驾车逃离现场,迎面遇见返回的牟某某,牟某某又用之前周某某丢弃的木椅砸向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反光镜损坏。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下唇全层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及右前臂皮肤裂伤(创口累积15.5cm)构成轻伤二级。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覃某某背部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江某某面部、枕部皮肤裂伤,左手腕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010元。
案发后,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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