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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牟某某 ,男,1991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6199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暂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室(户籍地:河北省故城县**镇**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栋**室(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江某某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牟某某用QQ3453******(昵称天涯),通过百度贴吧与缅甸上家QQ2147******(昵称8)联系后,按上家要求到四川省乐山市作为运输毒品的中介,被告人牟某某利用网上购买的手机卡,通过百度贴吧发布高薪招聘送货人员。有人联系后,牟某某告知送货就是带毒品,对方同意后,牟某某安排带毒人员到昆明与缅甸上家联系,由缅甸上家安排带毒人员偷渡到缅甸,将包装好的海洛因吞服后偷运到国内,由牟某某在乐山市安排食宿,进行排毒,然后由牟某某将毒品交给缅甸上家安排的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

1、2019年7月份,杨某某(另案处理)用QQ与牟某某联系后经牟某某介绍偷渡到缅甸,将62个海洛因(重约300克)吞服后偷运到到乐山市由牟某某安排进行排毒,牟某某获利5000元。

2、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江某某用QQ103******(昵称遗忘)与牟某某联系后,经牟某某介绍偷渡到缅甸,将61个海洛因(重约300克)吞服后偷运入乐山市由牟某某安排进行排毒,江某某获利5000元;8月10日,江某某以同样方法再次从缅甸将63个小的和2个大的海洛因(重约400克)偷运入国内,获利2500元。

3、2019年7月5日,段某某(已判刑)通过QQ直接与缅甸上家联系预谋后,从南阳出发,偷渡到缅甸,按上家要求将63个海洛因(重约300多克)吞入体内偷运到四川省雅安市,然后用QQ896******昵称Y)与缅甸上家提供的牟某某联系,由牟某某从雅安市接到乐山市,排毒后毒品由牟某某交给缅甸安排的上家,牟某某给段某某运输费用16500元,牟某某获利3000元。2019年7月29日,段某某再次偷运毒品时被抓获,查获的疑似毒品称重为373.21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0.4%。经鉴定,段某某排出物品含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0.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牟某某、江某某的供述;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称重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江某某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牟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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