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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进入林某某位于**村路边的果园内,以手摇的方式摇落30棵14年生红富士苹果树上近两万个套袋苹果,经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摇落的红富士苹果价值人民币8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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