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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故意伤害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甲在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井沟村振华饭店吃饭时,与同桌的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牟某甲将桌上茶壶扔向李某某,砸中其面部,致其右侧眶内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牟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牟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照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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