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号。无前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3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白音诺尔嘎查离德全草场10公里处因琐事发生争执,牟某某用撬棍殴打张某某头部,并踢在其腹部右侧,致张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右侧7、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撬棍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呼某某、娜某某、好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5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晓云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5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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