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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9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陪同陈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300号19栋楼下的福瑞熙驾校,找被害人余某某要债,双方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后牟某某用推搡、掌掴、拳打等方对余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牟某某推搡余某某,致其右侧腰部撞在身后的桌子角上。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诊断,余某某系右侧第7、8肋肋骨骨折。2019年9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6月18日三次传唤牟某某,牟某某均未到案。2020年6月18日,牟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69号一麻将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牟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 年9 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87517****);

2.案卷两册,散页证据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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