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下午2时许、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2019年8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某村的出租屋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4次。
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楼房抓获被告人牟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 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 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相片;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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