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5分,在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商贸城动感鞋行店内,被告人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无视民警警告,后在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用鞋子扔民警、用手抓伤民警李某某左手手背、用脚踹民警李某某右腿,用手抓伤民警刘某某右手中指。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某、刘某某所受伤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受伤民警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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