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之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5时30许,会东县公安局乌东德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带领李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三名辅警在会东县会淌路44KM+100米处开展交通检查。其间,何某某、李某某先后示意驾驶川WMF***宗申牌两轮摩托车途径该处的被告人牟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因牟某某惧怕其无证驾驶、酒驾、超载等不法行为被处罚,在加速驶离的过程中将李某某撞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会东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全身多处擦挫伤。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害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诉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前述情节,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8月23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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