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楼。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18时58分,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华转盘方向往百货大楼方向行驶,行至光大家电城门前时,与相对方向白某某驾驶的吉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牟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显
检察官助理:张云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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