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20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栖霞市**镇**路与张永省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5.0mg/100ml。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件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淑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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