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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1********,汉族,高中,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牟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D0****号两轮摩托车沿G504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伊通镇**村****合作社门前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同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刘某某驾驶的吉C5D***号牌小型面包车相撞,牟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2020年12月28日,经伊通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14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情况记载,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5.被告人牟某某供述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曾因犯罪被刑罚,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孤山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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