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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研人员,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A****的小型汽车从重庆市两江新区融科海阔天空小区出发,往渝北区东和春天小区方向行驶。当其在两江新区龙安路段逆行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牟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7.5mg/100ml。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立功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6.查获经过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370****。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册、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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