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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平安路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11月5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牟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3.0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然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刑事判决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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