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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51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2014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沙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915时5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H****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干区临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兰路口处,遇协警拦车检查时驾车逃跑至天鹤路沿山公交车站处,后被协警拦停。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牟某某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翔

2019年1216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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