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川Z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洪雅县花溪镇玉泉方向往花溪集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车行驶至洪高路26KM+1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 mg/100ml,牟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1日晚,牟某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6 mg/100ml 。到案后,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彭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