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山东省庆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与妻子胡某甲、妻弟胡某乙等九人在庆云县坡张村路口饭店一起吃饭,期间牟某某和胡某甲每人喝了一两半白酒,一瓶啤酒。饭后,牟某某等人开三辆车回家,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N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齐桥时,见前方胡某甲驾驶的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弃车逃跑,民警立即追上将其抓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被带到庆云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被交警查获过程中有逃跑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牟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如秀

检察官助理:平晓龙

2021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