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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民身份号码37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15分,被告人牟某某驾驶号牌为鲁H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故城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6mg/100ml。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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