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7********,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路与羊田路路口东2公里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临时号牌为鲁******的白色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牟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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