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川Q1****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沁园小区“牛杂火锅”店外往新市分流区石盘小区方向行驶,行至屏山县人民医院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被告人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 霞
检察官助理:陈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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