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乌鲁木齐市**路**园**栋**单元**室,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00时05分,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轿车,从高昌区**酒店门口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酒店停车场内,与停车场院内的树木发生碰撞接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在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聂某某、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生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乌鲁木齐市****,联系电话:151******** 。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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