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7时55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浙AR****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余杭-彭余线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洪桐村宇家塘路口时,为避让同向右前方王某某驾驶的浙A0****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在人行横道口等待的行人被害人高某某及彭余线中央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死亡、浙AR****号小型轿车及交通隔离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牟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警单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治安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东
检察员:赵文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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