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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80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出生于 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牟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给予罚款1950元以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牟某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饭后牟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镇至资阳城区方向,行至在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七天酒店外)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l00ml 。经抽血检验,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17. 6mg/100ml。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仪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5.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5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光盘1个;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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