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暂住台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赵某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鄂QL****小型轿车,在三门县健跳镇供电所门口路段与停在路边的浙J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警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时,被告人牟某某在明知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冒充司机顶替赵某某。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检测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叶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牟某某和同案人员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