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汉族,大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被告人牟某某通过网络找他人伪造了“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将该两份文书向王某甲、王某乙出示以博取信任。经认定,该两份文书系伪造。
2.2019年6月,被告人牟某某通过网络找他人伪造了盖有“温州**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盖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电子数据存证报告,并将该两份材料出示给王某乙以博取信任。经认定,该认购协议书及存证报告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
3.2019年6月,被告人牟某某通过网络找他人伪造了浙A7****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并将该两证件交给王某乙。经认定,该两证书系伪造。
4.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通过网络伪造了一张盖有“浙江省**考试办公室”公章的2019年**考试准考证。经认定,该准考证系伪造。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
2.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资单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温州**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浙江省司法厅复函、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结论、法院回函、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验伪说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骆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晶心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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